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期)

分类:行业动态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特种设备 发布日期:2026-08-13 浏览:18

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期)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电梯领域“内卷式”竞争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七个一”行动落地见效,同步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压紧压实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公布3起电梯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徽无为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徽无为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的小区开展现场核查,查实数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经检验不合格,仍持续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结合相关从轻处罚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整改表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投入使用。部分物业公司以业主出行需求为由,侥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放任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既严格落实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刚性要求,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又充分考量企业初次违法、积极整改、主动消险、履行社会责任等情节,精准适用从轻处罚规定,对规范小区物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引导物业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电梯安全事故风险具有警示和示范作用。

案例二

芜湖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芜湖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的小区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该小区数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经检验不合格,仍持续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结合相关从轻处罚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消险、承担社会责任及案件无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同上。

案例三

某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维保的小区电梯开展检查,调取维保监控发现,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轿厢后,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开展任何实质性维保作业,虚填维保记录并在轿厢放置维保合格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69.22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电梯维保质量直接关系群众出行安全,虚假维保、走过场式维保是电梯领域“内卷式”竞争催生的突出顽疾。维保企业只做台账、不落实实质性维护保养,导致安全隐患长期留存。本案警示电梯维保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杜绝“纸面维保”,守好安全底线。

原文链接:https://www.cqn.com.cn/zj/content/2026-08/13/content_9168609.htm